基本事实:2013年1月14日,信*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瑞*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别苑项目全套施工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即:土建、水、电、消防等)的1、2号楼。2013年11月26日,瑞*公司分别向设计、监理、建设单位提交1、2号楼《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信*公司均于2013年11月30日在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处出具合格意见。2015年1月28日,瑞*公司别苑项目部提交泉城别苑1#、2#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5年5月26日,瑞*公司与泉都公司签订,《1、2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瑞*公司施工范围为别苑项目全套施工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即:土建、水、电、消防等)1、2号楼约4000㎡商住房屋、地下室等所含内容,水、电一户一表,安装到各户室外。2015年11月5日,瑞*公司与信*公司在工程资料移交书上签字确认,瑞*公司向信*公司办理泉城别苑1、2号楼工程资料移交手续。2017年1月代瑞*公司支付泉都公司1、2号楼供配电安装工程工程款100万元。瑞*公司及信*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贵州亚信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别苑项目项目增加部分已完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弱电系统为1009399.26元。信*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瑞*公司供配电安装工程工程款、供水开户费及供电开户费,双方产生争议,瑞*公司要求信*公司返还供配电安装费及供水开户费、供电开户费1808000元诉至法院。
法官断案:驳回贵州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点:水、电工程属于瑞*公司施工范围,瑞*公司虽不具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专业资质,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系由瑞*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合同,完成该项工程,相应的供配电安装工程费用应由瑞*公司承担,同时,供水开户费、供电开户费亦应由瑞*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