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05年,被告河**市政府决定启动河**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工程,并成立河**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被告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负责河**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和河**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钢结构工程的招投标工作。2005年9月8日,河**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由原告山西**公司中标。2005年11月14日河**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钢结构工程亦由山西**公司中标。山西**公司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分别与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河**市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06年3月25日签订河**体育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山西**公司组建山西五建河**市体育馆项目部负责施工。2006年5月19日,山西**公司河**市体育馆项目部因体育馆项目工程复杂,预算不足,工程实际施工成本将远高于合同价格,请求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从实际情况出发,对该工程以实结算,按照省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并就该请求向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提交了书面停工报告。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2006年5月22日书面通知山西五建河**体育馆项目部同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省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005年《山西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对工程项目以实结算。山西**公司必须抓紧时间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经请示后于2006年12月25日书面通知山西五建河**市体育馆项目部同意上报专业部门确定。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于同日向省定额站出具《关于市体育馆核定定额的请示报告》,请示省定额站予以核定。2012年9月10日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作出晋建标定函〔2012〕34号《关于〈河**市体育馆工程施工计价补充定额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对山西**公司与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共同请示的工程结构复杂构件安装子目、人工降效、满堂脚手架按实结算等问题进行了答复。山西**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变更、窝工、满堂脚手架工程量等事项均与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以工程签证、洽商联系单的方式予以确认。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和监理单位对山西**公司承建的工程按照施工进度进行了中间验收,整体工程未进行验收。河**体育馆部分场馆现由其他单位使用。
法官断案:山西**公司与河**体育活动中心指挥部、河**市人民政府经过招投标程序,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签订的《河**市体育发展中心体育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体育馆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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