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2003年11月1日,环*公司承揽了永*公司的30万吨棒材轧钢厂厂房与翼缘板轧制厂钢结构厂房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两项工程共计1588万元。该工程已经交付永*公司使用近两年,永*公司尚欠环*公司工程款455万余元拒绝支付。该工程永*公司也已接收并投入使用,结合环*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明细材料应认定,环*公司实际施工的双方争议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价咨询有限公司所作的《关于山东鲍德永君翼板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报告审核结果为:原送审结算值为452万元,经审核核定的工程结算值为452万元,净核减值为0。环*公司冒用虚假资质,使用虚假公章与永*公司签订的三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法官断案:法院认为永*公司应按鉴定机构依据定额结算方式计算的工程总造价无异议部分中直接费总额给付环*公司工程款。环*公司与永*公司签订的三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主要是环*公司冒用资质承揽工程,使用虚假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造成。三份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差额巨大,但记载的却是同一签订时间,由永*公司同一个委托代理人签订,均加盖永*公司公章,永*公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有过错,永*公司的过错行为也是造成无法依合同约定确认工程价款的原因之一,所以,鉴定费用应由环*公司与永*公司按各自的过错分担。判决:一、永*公司给付环*公司工程款144586.48元,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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